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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律師費用",
    "內容": "家暴被害人補助-律師費用項目名稱家暴被害人補助-律師費用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09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辦理。（一）被害人經家防中心評估，有因家庭暴力提起訴訟而無力負擔民事、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之律師費用者，每案每審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僅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案每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但每案每人補助總額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二）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必要者，得不受前項律師費用補助額度之限制。（三）應於提起訴訟後提出申請，至遲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提出。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之市民。（二）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無戶籍人士、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領據正本。（三）家庭暴力事件相關證明文件。（四）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五）&nbsp;委任狀或判決書影本、訴狀影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向法院遞狀證明文件影本。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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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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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驗傷醫療費用",
    "內容": "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驗傷醫療費用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驗傷醫療費用項目名稱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驗傷醫療費用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05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辦理。被害人有驗傷醫療需要者，得予補助每次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次日起三個月內之驗傷醫療費用。其補助範圍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之掛號費、診斷證明書及驗傷單費（每人每次以補助2份為限）、毒藥物檢驗費、部分負擔費及藥材或特材費。（二）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者之醫療費用。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之市民。（二）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無戶籍人士、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四）領據正本。（五）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註1：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並檢具被害人申請書、醫療補助費用申請明細表及醫療院所開立之領據正本向家防中心提出申請。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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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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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心理復健費用",
    "內容": "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心理復健費用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心理復健費用項目名稱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心理復健費用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09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辦理。被害人經家防中心評估有接受心理復健需要者，由家防中心轉介合適之醫療院所、心理諮商輔導機構或人員提供服務，同一家庭暴力事件每人最高補助十五次。但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一）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補助項目為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掛號費、心理治療協談、團體治療費、心理測驗及藥物部分負擔費。（二）由其他諮商輔導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補助額度如下：個別心理復健：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夫妻或家族心理復健：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團體心理復健：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三）被害人申請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應於被害人就診後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nbsp;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之市民。（二）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無戶籍人士、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領據正本。（三）家庭暴力事件相關證明文件。（四）心理復健紀錄摘要表及簽到表正本。（五）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註1：經由醫療院所、心理諮商輔導機構或人員申請者，由醫療院所、機構或人員按月造冊並檢附被害人申請書、簽到表、心理復健紀錄摘要表及醫療院所、機構或人員開立之領據正本向家防中心提出申請。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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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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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安置住宿費用",
    "內容": "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安置住宿費用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安置住宿費用項目名稱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安置住宿費用業務聯絡窗口成人保護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分機6604傳真號碼02-23615293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辦理。(一)被害人經家防中心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其安置期間及費用，依本府社會局相關收容安置補助規定辦理。(二)經家防中心轉介安置於旅宿業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親屬偕同住宿者，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安置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三)前項補助，應於被害人安置結束次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被害人如有延長安置需要者，經家防中心評估後，得延長一次。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之市民。(二)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無戶籍人士、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領據正本。(三)社工員轉介表。(四)旅宿業開立之收據正本。(五)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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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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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房屋租金補助及其他必要之生活費用",
    "內容": "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房屋租金補助及其他必要之生活費用家暴被害人補助-房屋租金補助及其他必要之生活費用項目名稱家暴被害人補助-房屋租金補助及其他必要之生活費用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09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辦理。（一）被害人經家防中心評估，有房屋租金、子女就學用品或日常生活用品等其他必要之生活費用補助需要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至多補助三個月。（二）同一家庭暴力事件二年內不得重複補助。（三）應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次日起二年內提出。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之市民。（二）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無戶籍人士、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領據正本。（三）家庭暴力事件相關證明文件。（四）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註：申請房屋租金補助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且應自租屋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並應檢具租賃契約或其他租屋證明文件影本。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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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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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緊急生活扶助",
    "內容":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緊急生活扶助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緊急生活扶助項目名稱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緊急生活扶助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10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辦理。（一）補助金額：按當年度本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三個月；已為本市低收入戶，或已申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二個月。同一家戶同一事由以一人申請為限。（二）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三）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之民事保護令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並經社工人員訪視確認者，得申請延長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延長緊急生活扶助以一次為限，最多延長補助三個月，應於緊急生活扶助補助期滿前，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八三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註1：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四）相關證明文件。（五）領據。（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七）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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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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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子女生活津貼",
    "內容":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子女生活津貼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子女生活津貼項目名稱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子女生活津貼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10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辦理。（一）補助對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二）補助金額：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三）補助期限：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者，依民事保護令核准有效期間補助。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每人每次以補助六個月為限。補助期滿前，申請人得申請延長補助，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註1：所稱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指申請人未與家庭暴力之加害人共同居住，獨自扶養子女且有具體事實足資證明，並經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認定者。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註2：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四）相關證明文件。（五）領據。（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七）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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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兒童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
    "內容":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兒童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兒童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項目名稱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兒童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10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一、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以符合第5款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者為限】，優先就托（讀）本市市立托兒所或公立幼稚園。&nbsp;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之市民。(二)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撫養者】。應備文件一、臺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表。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四、相關證明文件（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民事保護令影本）。五、領據。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七、委任他人代辦，需檢附委任書、申請人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或財稅資料，得由申請人授權本局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申請取得。&nbsp;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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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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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內容":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項目名稱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10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辦理。（一）補助對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二）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註1：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四）相關證明文件。（五）領據。（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七）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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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傷病醫療補助",
    "內容":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傷病醫療補助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傷病醫療補助項目名稱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傷病醫療補助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10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辦理。（一）補助對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未滿六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二）補助項目：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不予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三）補助金額：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四）申請期限：應於就診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註1：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四）相關證明文件。（五）領據。（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七）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八）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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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兒童托育津貼(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內容":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兒童托育津貼(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兒童托育津貼(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項目名稱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兒童托育津貼(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10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辦理。補助對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補助期限：應於兒童實際就托於托育機構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者，依民事保護令核准有效期間補助。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每人每次以補助六個月為限。補助期滿前，申請人得申請延長補助，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註1：所稱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指申請人未與家庭暴力之加害人共同居住，獨自扶養子女且有具體事實足資證明，並經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認定者。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註2：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四）相關證明文件。（五）領據。（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七）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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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法律訴訟補助",
    "內容":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法律訴訟補助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法律訴訟補助項目名稱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法律訴訟補助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10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辦理。（一）補助對象：符合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規定，因家庭暴力受害而提起相關訴訟，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二）補助項目：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律師費用（含撰狀費用）及撰狀費用。但聲請保護令、律師諮詢費用、法院訴訟及裁判費用不予補助。（三）補助金額：補助基準如「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附表一。（四）申請期限：應於提起訴訟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註1：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四）相關證明文件。（五）領據。（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七）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八）委任狀影本、訴狀影本及向法院遞狀證明文件。（九）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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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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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創業貸款補助",
    "內容":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創業貸款補助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創業貸款補助項目名稱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創業貸款補助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10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辦理。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成年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惟有關創業貸款相關內容請洽詢勞動部創業諮詢專線：0800-092-957。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註2：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四）相關證明文件。（五）領據。（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七）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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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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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性侵害被害人補助-心理復健費用",
    "內容": "性侵害被害人補助-心理復健費用項目名稱性侵害被害人補助-心理復健費用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09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一）依據「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辦理。1. 指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其補助項目如下：由醫療院所治療者：掛號費、心理治療協談、團體、心理測驗、藥物部分負擔費，其餘項目不予補助，補助額度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2. 由其他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個別、夫妻、家族或團體心理治療。每案每年至多補助十五次。但有特殊情況，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者，不在此限。另補助額度如下：(1)個別心理治療：每次最高新臺幣一千四百元。(2)夫妻或家族心理治療：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3)團體心理治療：每次最高新臺幣八百元。（二）申請期限：應於該次就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被害人。（二）但實際居住本市，且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得不受設籍限制。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檢附醫療院所收據正本及醫療明細表。(三)被害人申請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心理紀錄摘要表或診斷證明書影本、醫療院所收據正本及領據。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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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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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性侵害被害人補助-醫療費用",
    "內容": "性侵害被害人補助-醫療費用性侵害被害人補助-醫療費用項目名稱性侵害被害人補助-醫療費用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05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辦理。（一）指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其補助項目為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特殊藥材費、毒藥物檢驗、避孕及性病篩 檢費、流產及生產醫療費、部分負擔費及其他經家防中心專案核准項目等，其餘項目不予補助。（二）但指定病房費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者，得予以全額補助。前項補助額度，為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後之實支費用。（三）申請期限：應於該次就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被害人。（二）但實際居住本市，且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得不受設籍限制。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檢附醫療院所收據正本及醫療明細表。(三)被害人申請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醫療院所收據正本及領據。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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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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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訴訟及律師費用",
    "內容": "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訴訟及律師費用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訴訟及律師費用項目名稱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訴訟及律師費用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09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辦理。一、訴訟費用補助：（一）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二）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二、律師費用補助：以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為限，每案每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僅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案每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但每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經申請人檢附應列計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正本，且為家防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者，其律師費用補助額度，得不受第2點所述限制。四、申請期限：應於提出訴訟至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被害人。（二）但實際居住本市，且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得不受設籍限制。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訴狀、委任狀或判決書影本。（四）律師費收據正本。（五）領據。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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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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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緊急生活費用",
    "內容": "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緊急生活費用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緊急生活費用項目名稱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緊急生活費用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09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依據「臺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辦理。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平均消費支出之百分之八十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三個月。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已達本市平均消費支出之百分之八十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二個月。三、補助每人每案以一次為限。但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需要者，得延長一次。四、申請期限：應於受害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五、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緊急生活費用補助。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被害人。（二）但實際居住本市，且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得不受設籍限制。應備文件(一)申請表。(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應列計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正本。(四)領據。請至台北服務通項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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