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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傷病醫療補助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傷病醫療補助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傷病醫療補助
項目名稱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傷病醫療補助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
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10傳真號碼02-23615279
電子信箱意見信箱
服務內容說明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辦理。
(一)補助對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1.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 未滿六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二)補助項目: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不予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三)補助金額:
  1.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 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申請期限:應於就診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
(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註1: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
應備文件(一)申請表。
(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
(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四)相關證明文件。
(五)領據。
(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八)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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