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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家防中心安置了,家長可不可以跟孩子通話或見面?

一、本中心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處理原則」,應與兒少本人、探視人(兒少之父母、原監護人及其他重要他人)及現在提供兒童及少年照顧之人等會商,依兒少個別需求與配合服務計畫或特殊情形,擬定會面探視計畫(包含會面探視對象、頻率、方式及地點等,並每3個月檢視執行狀況,依家庭處遇情形及兒少需求修正會面探視計畫),並納入兒少保護個案之家庭處遇計畫執行。

二、在擬定會面探視計畫前探視人可先提出申請:

(一)兒少或探視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會面探視申請,以言詞提出申請者,本局應確認其意旨後,代為填寫申請表,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本局受理申請後,應徵詢兒少意見並先與探視人洽定會面探視時間、地點及方式等事項,原則上應同意申請,並於受理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結果,如為不同意者,應以書面敘明不同意之理由及申復方式。

(三)探視人於收到回復結果倘有不服,得於5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提出申復。本局受理申復後,應綜合考量,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另為其他有助維繫親情之適當處置。

(四)申請表單及規定請於本市家防中心網站:業務資訊/兒少保護服務/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相關表件路徑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