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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項目名稱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子女教育補助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
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10傳真號碼02-23615279
電子信箱意見信箱
服務內容說明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辦理。
(一)補助對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1. 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2. 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
(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註1: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
應備文件(一)申請表。
(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
(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四)相關證明文件。
(五)領據。
(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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