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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 子女生活津貼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子女生活津貼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子女生活津貼
項目名稱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子女生活津貼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
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10傳真號碼02-23615279
電子信箱意見信箱
服務內容說明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辦理。
(一)補助對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
(二)補助金額: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三)補助期限:
  1. 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者,依民事保護令核准有效期間補助。
  2. 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每人每次以補助六個月為限。補助期滿前,申請人得申請延長補助,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註1:所稱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指申請人未與家庭暴力之加害人共同居住,獨自扶養子女且有具體事實足資證明,並經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認定者。
服務對象(一)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
(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註2: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
應備文件(一)申請表。
(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
(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四)相關證明文件。
(五)領據。
(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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