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法律訴訟補助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法律訴訟補助項目名稱 |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法律訴訟補助 | 業務聯絡窗口 | 綜合規劃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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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23615295轉分機6810 | 傳真號碼 | 02-23615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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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意見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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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辦理。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規定,因家庭暴力受害而提起相關訴訟,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 (二)補助項目: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律師費用(含撰狀費用)及撰狀費用。但聲請保護令、律師諮詢費用、法院訴訟及裁判費用不予補助。 (三)補助金額:補助基準如「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附表一。 (四)申請期限:應於提起訴訟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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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一)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 (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註1: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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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一)申請表。 (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 (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四)相關證明文件。 (五)領據。 (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八)委任狀影本、訴狀影本及向法院遞狀證明文件。 (九)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 請至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項目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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