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緊急生活扶助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緊急生活扶助項目名稱 | 特境家庭扶助(第3款)-緊急生活扶助 | 業務聯絡窗口 | 綜合規劃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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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23615295轉分機6810 | 傳真號碼 | 02-23615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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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意見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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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辦理。 (一)補助金額:按當年度本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三個月;已為本市低收入戶,或已申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二個月。同一家戶同一事由以一人申請為限。 (二)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之民事保護令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並經社工人員訪視確認者,得申請延長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延長緊急生活扶助以一次為限,最多延長補助三個月,應於緊急生活扶助補助期滿前,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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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一)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八三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 (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註1: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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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一)申請表。 (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 (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未檢附者,由本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四)相關證明文件。 (五)領據。 (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 請至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項目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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